2024年5月21日 星期二

[防詐騙專欄]網路討論詐騙個案整理(二) 遠距工作別亂接!

 

每個人都錢多事少離家近,疫情工作之後,不用進辦公室的線上工作,也成了業界在取得人力資源下的方式。

透過把部份的工作委外,就可以達到精簡人力的效果,另一方面,因為只需要一台電腦就可以將成果交付,也創造了許多新型態的職缺。


但,也正因如此,詐騙集團看上了這樣的樣態,用其他的糖衣去包裝邪惡的目的。

我朋友黃教授提供給我的,就是他親身經歷的對話過程。



我們就這一個圖片來分析一下這個手法 能否列出特徵點


國碼不對、開頭講話不對

首先,陌生訊息來訊 而且號碼顯示為+57 這就代表不是台灣電話。記得,天上沒有掉下來的,台灣業者也不會這麼厲害的去委外到哥倫比亞Colombia。

你好,我是來自台灣(518熊班)招聘的溫婷婷。

您對遠距工作有興趣嗎?

我們的臺灣合作夥伴公司正在招募新員工。

我可以跟你分享更多細節嗎?


沒有一個台灣企業會說自己來自台灣。尤其是自我介紹時。

你聽過104獵人頭的工作告訴你,我這裡是台灣的104人力銀行嗎?應該沒有吧。

注意大陸用字詞,台灣會說招募、大陸說招聘


好了!我們再來看一下他整個的架構內容

當黃教授回答了之後


對方又說了一段

我們目前提供兼職/全職工作。每天工作2-4小時,收入為4,000 - 7,000臺幣。全職工作每月收入為70,000-160,000臺幣。工資按天支付。

福利:

- 無需經驗(專家提供培訓)

- 工作性質簡單

- 在家工作

- 我們的要求

 - 擁有臺灣銀行帳戶(用於領取工資)

  - 23歲及以上


我可以請負責人和您傳送可用職位清單及其工資,以便您先檢視並更好地了解它們嗎?

薪水太高、時間太少、天上沒有這麼好的事


前面的薪資福利,遠遠超過一般常人的薪資。除非去工地,一天大約薪水四千塊錢,哪有兩到四小時就可以賺四千的工作?

重點在於,他要你的帳戶

其他的都是幌子!!


詐騙手法詳細分析:

  1. 主動提供工作機會:詐騙者會先主動發送訊息,提供看似誘人的工作機會,通常這些訊息是出乎意料的。這種手法利用人們對簡單快速賺錢的興趣來引誘受害者。

  2. 高薪低要求:該工作機會提到非常高的薪水(每天工作2-4小時,收入為4,000 - 7,000臺幣,全職工作每月收入為70,000-160,000臺幣),且對經驗要求非常低(無需經驗)。這是典型的誘餌,目的是吸引那些希望獲得高薪但不願付出太多努力的人。

  3. 模糊的工作內容:該詐騙訊息對工作的具體內容描述非常模糊,沒有提供任何具體的工作任務或職責。這是一個明顯的警訊,正當的工作機會通常會詳細說明工作內容。

  4. 索取個人通訊方式及個資:該詐騙要求提供受害者的台灣銀行帳戶資料。這可能會導致受害者的帳號收到來路不明的款項、後續以另一個方式組合來讓你信以為進而依照指示完成相關操作。記得,現在的詐騙資訊都是多層次的有計畫性的把你資料拼湊起來,一舉攻破你的心防。
    除非面試完成,或者透過信任的價金管制度轉交相關勞務費用,不然不要輕易提供你的帳戶。


  5. 年齡要求:提到需要23歲及以上,這種特定的年齡要求常常用來讓該工作機會看起來更合法,但實際上是一種偽裝手段。就是要知道你有沒有一定的條件(或者他們認為這個年紀以上的比較好騙)

  6. 日薪支付:該詐騙訊息提到工資按天支付,這是為了使工作機會聽起來更有吸引力並製造一種緊迫感。然而,這種支付方式不常見,除了點工、粗工之外,很少老闆願意每天要他的會計給現金或者每天轉帳來轉帳去。


小叮嚀

突然跳出的不知名訊息,要特別注意,這種亂槍打鳥的方式
利用典型的工作詐騙手法,通過承諾高薪低要求的工作來吸引受害者。最終目的是盜取受害者的個人信息或利用受害者進行非法活動(如洗錢)。務必要通過官方管道確認職缺,並對那些聽起來好得令人難以置信的工作機會保持警惕。

如果你不小心讓人知道了你的帳戶、又收到了不明款項,一定要到警局報案。
如果你已經將你的存簿、金融卡交給他人,那麼你更要報案。因為你可能已經觸法而不自知。

不只是台灣,世界各國都一樣,在這個資訊爆炸、詐欺案件層出不窮的年代。你我的警覺性都要提高!!

相關法條


洗錢防制法

第 15-1 條 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5-2 條 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也許你覺得沒甚麼,但如果你被告誡了,五年內你只能臨櫃使用、不能使用網路銀行。
在這樣網路時代,你會不會覺得很不方便呢?
如果會!那就要小心謹慎,別讓自己變成了詐欺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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