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7日 星期五

別讓你的權益在政府機關前低頭


今天接到了一個案子,內容很具體,也徵得相關同意之後刊出。

現在出國,大家都少不了人手一個登機箱,經濟部標檢局訂出了所謂的旅行箱商品檢驗作業規定(以下稱檢查規定)。(下載規定全文)

為的是保障旅行箱的品質,確保符合CNS15331的準則。

先強調,我絕對認同相關的檢驗規則。只要是有法源依據的。
但政府機關承辦人員是否能在沒有法源依據的前提下,把要求業者提供非規定所應提交的東西,這就是我今天想說的。

好,問題來了


今天業者收到了這一封信....


經過了解,標準檢驗局的同仁表示是依照該檢查規定的 五、(四)之第四點 商品資訊描述說明。要求業者提出該產品的製作過程,才能據以查核公司的品質管制流程

等下,也就是說,我要送檢的產品,除了要符合品質規定之外,你還要我告訴你我怎做的?

這就像是假設中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列管的國家一級保護配方-雲南白藥要進口到台灣,你要製造廠告訴你配方、比例之外,還要告訴你如何炮製?
還是你要華夫人要告訴你一日喪命散怎做的?



總之查遍了檢查辦法裡面的所有內容,完全沒有一條要求業者要提供這項資料。

而標準檢驗局的網站上則是說明了

杜絕不安全袋包箱產品─制定CNS 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

CNS 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國家標準,係統合各種材質與形式之袋、包及箱產品,制定供消費者盛裝物品之各種軟、硬材質之旅行箱、手提箱、化妝箱、手提包、公事包、書包、背包等及其他式樣之袋類產品的合理之品質要求。但不包括簡易型塑膠袋、購物袋與環保袋。袋包箱製作過程使用的乾燥劑多為「富馬酸二甲酯(反丁烯二酸二甲酯)」,會釋出對人體有害的氣體易造成皮膚過敏產生紅腫現象。另外為使皮革軟化會加入「六價鉻」,人體若吸入過量「六價鉻」則易危害身體健康。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己於本(99)年1月5日制定公布CNS 153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國家標準,對於皮革製袋、包及箱產品規定有六價鉻及反丁烯二酸二甲酯之標準限值及其檢驗方法。
該標準除了規定袋包箱的外觀、材料外,對於遷移元素、游離甲醛、特定偶氮染料、六價鉻及反丁烯二酸二甲酯等品質要求有合理的規定。有鑑於袋包箱常發現帶子斷離、金屬配件生銹、甚至於旅行箱之拉桿無法收回、箱輪脫落及扣件不良等現象而須用繩索捆綁,故該標準規定落下試驗、裝載試驗、耐寒及耐熱試驗、伸縮拉桿強度試驗及行走試驗等產品性能要求及測定法,依此標準將可減少類似現象發生,保障消費者權益。
 (來源:https://www.bsmi.gov.tw/bsmiGIP/wSite/ct?xItem=20452&ctNode=2569&mp=1)

也就是說,這個檢查的規定,根本沒有要求業者提供製程資訊。



沒有規定時,承辦人員說的就是神諭


很多的電商或者業者,在面對主管機關時,會有一種心態,民不與官鬥。
所以導致許多的業者不敢說、或者吃了悶虧。

翻遍了這個檢查標準,根本沒有要求業者要提出製程資訊。
就像是今天軍方採購防彈頭盔,也是訂出一個驗收標準,檢查交付物是否合乎規定。

同樣的,檢查標準是檢查物品的最終結果,因為使用行李箱、袋子的人,要的是安全的產品。

承辦人員卻拿著沒有規定的東西,要求業者提供,你是標準檢驗局,不是勞工局、環保局。
品保跟品檢(Q.A跟Q.C)是業者自己要遵守的,只要做得出來符合檢驗項目的,就應該過關。

如果有涉及汙染,那是環保局的事,標準檢驗局要維護的是產品的標準、確保商品合規。


濫權過章解釋 無限上綱


我相信有更多的案子,是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業者被主管機關用自由心證的方式,要求提供在規定中沒有的資訊。
用看似合情合理的解釋,卻無法源依據,或是擅自解釋。讓業者無法取得許可,這種狀況,是否應該由相關政風單位來進行調查?

其實我接觸了很多的政府官員,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其中曾經跟我共同討論,完成一些提升民眾權益的法案,那時候,承辦人員告訴我,這是我當公務人員以來,最有意義的一次。

所以,政府單位中還是有非常多有衝進的人。

然而,像是這種個案,如果承辦人員自由心證,用這種方式阻礙業者時,政府是不是應該主動出面調查。
到底因此有多少業者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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