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0日 星期六

告誡處分的程序瑕疵:從憲法法庭判決談行政程序正當性

▲ 圖片來源:"Scales of Justice Lawyer" by Allen Allen (CC BY 2.0), Credit: www.allenandallen.com

 

這是一個剛發生的真實的個案,我把他分享給大家。
想像一下,如果你正準備上班,已經坐在辦公室內,早上九點一到,手機跳出訊息:「您的帳戶已停權」。你可能會覺得「詐騙吧!」

然後接踵而來的是你所有的銀行、電子支付、行動支付,從APP、E-mail湧入通知。


這時你有心情上班嗎?你撥了電話,接電話的客服說:「先生,因為您被警察機關做了告誡處分,依法我們必須限制您的帳戶功能。」

你完全不知道有這回事。沒有警察找過你、沒有收到通知書、沒有任何說明。一個影響五年金融權益的行政處分,就這樣在你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作成了。

這會是什麼感覺?

民眾透過金融機構的通知,才知道自己被做了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但整個過程:未傳喚當事人到場、未製作筆錄、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告誡處分書未送達當事人。

當承辦員警後來知道這件事,表示「符合但書條款,會申請解除」時,我想問的是:問題真的在能不能解除嗎?還是這個處分從一開始的作成程序,就有根本性的問題?

我認為是後者

程序正當性不是技術細節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第104條要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處分的原因事實、法規依據、陳述意見的方式與期限。第110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

這些規定說穿了就是基本常識:你要處罰一個人、限制他的權利,至少要讓他知道發生什麼事、為什麼會這樣、可以怎麼處理。這不是什麼艱深的法律概念,而是法治國家對行使公權力的基本要求。

但在這個個案裡,未傳喚當事人、未製作筆錄、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處分書未送達。不是某個環節有瑕疵,而是整個程序的要件都沒有被完備。

我在金融支付產業工作多年,看過很多案子。有些確實是當事人的問題,有些是誤會,有些是系統錯誤。但像這種連基本程序都沒走完的,真的不常見。更讓人擔心的是,如果這不是個案,如果有更多類似的情況只是我們沒看到,那整個制度的執行就真的出了問題。

從憲法的角度看,第8條雖主要保障人身自由,明定非經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但大法官在釋字第488號、第709號等多次解釋中已確立原則:凡限制人民之財產權,亦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這意味著,要合法限制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與工作權,或落實第16條的訴願訴訟權、第23條的必要性原則,都不能繞過程序正義。

這些憲法保障怎麼實現?就是靠程序的正當性。

當程序本身有重大瑕疵,實質權益的保障也就無從談起。

五年的影響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法規連結)規定,告誡處分的效力自裁處之日起算五年。這五年內,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上限各為一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電話銀行,不能連結支付平台。虛擬資產帳號要結清關閉,第三方支付服務也受到嚴格限制。
對現代人來說,這些限制的影響是全面性的。網購不行、行動支付不行、要轉帳給家人一天最多一萬。這不只是不方便,而是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更麻煩的是後續效應。金融機構基於風險管理,會在系統中保留紀錄。即使告誡處分後來解除了,依照RBA(風險基礎方法)原則,這類客戶還是會被標註為較高風險。想開新帳戶、申請貸款、辦信用卡,都可能受影響。

但現行法規對這些問題都沒有明確規範。解除告誡後怎麼恢復信用?金融機構該如何處理歷史紀錄?沒有答案。立法時著重在管制端的設計,配套的救濟機制、事後恢復的制度相對不足。這是結構性的問題。


憲法法庭的判決


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法院網站下載),宣告憲法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理由是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修正內容未經實質討論、立法委員無足夠時間了解、未能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及對人民公開、三讀程序未依法表決。

憲法法庭說:「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牴觸憲法。」
這個判決確立的原則,不只適用於立法程序。當行政機關作成影響人民重大權益的處分時,程序的正當性同樣不可或缺。
以憲法法庭的判決跟這個個案比較,看起來是大砲跟鳥槍,但確實有足以參考並比較的地方

沒有實質討論(本案未傳喚當事人)、當事人無從知悉(本案未送達處分書)、未給予陳述機會(本案沒有筆錄、沒有調查)這些程序瑕疵的本質,跟憲法法庭批評的立法程序瑕疵是一樣的。

憲法法庭可以透過違憲審查制衡立法權。但對於行政處分,要靠當事人自己透過行政救濟來爭取權益。問題是,當民眾連處分書都沒收到的時候,他怎麼知道要救濟?怎麼知道救濟期間什麼時候開始算?這個門檻對一般人來說太高了。

再者,如果因此造成損害,是否如228遺族一樣,要多少年才能換來一份遲來的道歉、回復名譽?在此之前,你的金融紀錄上面的就是一個戳記,難以磨滅。

該怎麼改善


洗錢防制是重要的。金融秩序要維護,這點沒有人會反對。但在維護秩序的同時,不能犧牲程序正當性,更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益。公共利益跟個人權益之間的平衡,要透過正當的程序來實現。

從立法來看,洗錢防制法及相關管理辦法應該補強告誡處分的程序規定。什麼情況下要通知、怎麼通知、陳述意見的機制怎麼運作、送達有什麼要求,都應該明確規範。告誡處分一律適用五年也值得檢討,是不是應該建立階段性審查機制?解除告誡後的信用恢復,需要明確的配套措施。處分書未送達時效力怎麼算,更需要法律依據。

執法機關應該嚴格遵守行政程序法。通知要確實送達、陳述意見機會要充分給予、程序要完整記錄。這不只是保障人民權益,也是保護執法人員自己。完整的程序記錄,在面對後續爭議時,是最好的自我保護。

對於解除告誡的案件,要有明確的處理流程,更應避免標籤效應持續影響當事人。這需要主管機關、金融機構、支付業者一起研議,建立一套兼顧風險管理與權益保障的機制。

對民眾來說,遇到類似情況要知道怎麼保護自己:
立即請求調閱處分文書、確認程序是否合法、諮詢專業法律意見、評估是否提起行政救濟、保留所有證據。這些都是基本的自保措施。

我在金融支付產業工作這些年,深知洗錢防制的重要性。也因為在這個領域,更能體會到制度設計的難處:要防制洗錢、要保護金融秩序,但同時也要保障正當使用金融服務的民眾權益。這兩者不是對立的,而是應該兼顧的。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程序正義不是形式主義,而是保障實質權益的基礎。當執法機關確實遵守程序、立法機關補強制度缺漏、產業建立完善配套,我們才能真正在維護金融秩序的同時,也保障人民的正當權益。

程序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基石


Mitchell Chen 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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