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

即時新聞-12/26的加班費,你不可不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人資在你背後,他很火.....

不是因為你,是因為剛剛公布的法令


法令紛紛擾擾,終於在耶誕節前夕過關。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7731號令

把勞基法修正相關法案公告實施,重點在於

他不是全部都是明年一月一號生效

相關調整的法案當中,分為
  1. 自公布日施行:第23、24、30-1、34、36~39、74、79條條文
  2.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公告:第34條第2項
  3.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第37條第1項規定及第38條條文
而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 12/21公布,12/23發生效力

12/26日如果真的要來加班的,加班費就要依照新的計算方式來做計算。

因為新法規定如下: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很繞口對不對,一下子又是加班費倍率、一下子又是時間計算。

簡單的來說,人資現在正在燒腦當中。

大家先離他們一點,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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