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 星期三

太陽能手電筒 為什麼台灣企業的AI應用還在等天亮

 



過不到七天,就要踏入2026年,今日人工智慧已經從小時候的卡通漫畫,跳出來可以幫我畫這個文章的封面、幫我修正錯誤。生成式AI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打開新聞到處都在講AI,社群上大家都在討論AI,廣告更不用說了,全是AI。ChatGPT、Claude、Gemini這些名字每天出現在你眼前。國外的企業早就把AI當成基本工具在用,麥肯錫說用AI的公司生產力提升了40%,Google的員工平均每天節省2小時工作時間,微軟報告顯示75%的知識工作者已經在用生成式AI。


台灣呢?我們大多數的企業還在討論要不要用。很多員工其實已經不知不覺在用了。從基層員工到主管,大家私底下都在用ChatGPT,可能大多是免費仔,一部份則是付費使用。寫信用AI潤稿、做簡報用AI生成大綱、整理資料用AI摘要、寫程式碼用GitHub Copilot、做設計用Canva的AI功能。每個人都知道這些工具能提升效率,能省時間,能做出更好的成果。

很多員工是自己花錢,因為台灣市場中,越大的公司,流程越多,反而小型的電商因為人力短缺,引入AI越快(因為老闆就是員工啊!)


人家都已經上太空了,我們不能連殺豬公的刀都沒有吧。

但就在這個時候,部分企業內部的阻力出現了。例如有的公司資安部門開出了一連串要求:要符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要比照機密等級管制、要封閉式地端部署。問題是這些要求根本做不到。市面上多數垂手可得的AI服務都是雲端SaaS模式,沒有封閉式地端部署這種選項。那些國際大廠像OpenAI、Anthropic、Google,人家有全球標準的資安認證流程,不會為了你一家台灣企業...這就是事實。

更重要的是,競爭對手早就在用這些工具了。還在內部審查,市場已經不等人了。


法規錯用與概念混淆


當資安部門很認真地把那份指引印出來,上面寫著機密要怎麼處理、封閉式環境要怎麼樣。看起來很專業,很嚴謹。但你仔細看那份指引的第9點、第10點就會發現,它根本不是給私人企業用的。適用對象寫得很清楚:公營事業、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它用的詞是「機關」,不是「企業」。那份指引的官方Q&A第一項還寫了:「本指引非屬法律,不具強制性。」連政府機關用都只是參考,現在卻被拿來當企業的強制標準。

這違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政府不能隨便拿一份參考文件來要求人民或企業做什麼,這叫「法律保留原則」


更大的問題是概念混淆。那份指引講的機密,指的是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這是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來的,這是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的事項。這是國家層級的東西,洩漏出去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但私人企業哪來的國家機密?除非你是台積電那種每個國家都想要他的秘密的、員工離職帶走東西還被用國安法辦,不然一般企業有的是營業秘密,受營業秘密法保護。這是兩回事,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資安部門把這兩個搞混了。他們看到「機密」兩個字,就把企業的商業文件當成國家機密在管。


那封閉式地端部署是什麼等級的要求?

這是政府機關處理機密文書的標準。更極端的例子是氣隙隔離(Air Gap),像核電廠控制系統、軍事指揮網路、情報機構的機密系統,電腦跟外部網路完全沒有任何物理連接,連Wi-Fi、藍牙都沒有。為什麼要這樣?因為處理的是國家安全、軍事機密、核能安全這種等級的資料。

封閉式地端部署雖然沒那麼極端,但也要求AI模型必須在公司內部伺服器運作,或者用專屬VPN、專線連到台灣的伺服器。這同樣是針對國家機密設計的管制措施。

但企業的內部文件、客戶資料、會議記錄,需要用這種標準嗎?

如果真的要這樣搞,那所有SaaS服務都不能用了(或者是半殘)。ChatGPT、Claude、Slack、Zoom通通不能用,白蘭氏雞精那個堅持要通通去做雞精的阿北就出現了。



因為這些服務的資料都要傳到雲端去處理,沒辦法封閉式地端部署。(GPT可以啦、其他的也有辦法勉強做到,但那個維運成本就...)


那企業到底該用什麼法規?

如果你是數位發展部管的數位經濟產業,該適用的是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這個辦法的重點是「個人資料保護」,不是「國家機密」。企業資安部門該關心的是:個資有沒有被好好保護?有沒有符合個資法的要求?供應商有沒有通過SOC 2、ISO 27001這些國際認證?資料傳輸有沒有加密?存取權限怎麼控管?

不是把自己當成國安局,用處理國家機密的標準來管商業文件。


雙重標準與商業代價


很多企業其實早就在用一堆雲端工具了。Teams、Workspace、Salesforce(最近這好敏感)、還有LINE、甚至有些公司還有Wechat、Telegram(這立法院質詢好多次),這些不都是雲端服務嗎?裡面不都有客戶資訊、業務數據、內部文件嗎?如果用了好幾年了,資安部門從來沒說有問題。但現在要用新的AI服務,就突然要地端部署?這就是雙重標準。對舊工具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新工具特別嚴格。說穿了,不是真的為了資安,而是對新東西的不信任跟恐懼。

從商業的角度來看,這件事的影響很大。首先是機會成本,當競爭對手已經在用AI提升效率時,你還在內部審查,這個時間差就是競爭力的差距。人家可以更快回應客戶、更快做決策、更快推出新服務。你慢一步,市場就被搶走了。再來是人才問題,現在的年輕人才期待公司有好的工具。如果你的公司禁這個禁那個,好的人才會想來嗎?他們會選擇那些擁抱新科技的公司。更重要的是組織文化,當內部流程過於僵化,每個創新都要面對一堆阻力,久而久之,整個組織就會失去活力。

更現實的問題是,員工已經在用了。他們只是沒跟你講而已。他們用自己的帳號、自己的信用卡訂閱這些服務,在公司電腦上偷偷用。你以為禁止就有用嗎?沒有。你只是把風險從「公司統一管理」變成「員工各自為政」。哪個風險比較大?

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公司提供合規的AI工具,規範使用方式方法,做好資料保護。而不是一刀切全部禁止,結果員工還是在用,只是你看不到而已。

用周星馳的話說:太陽能手電筒在晚上,你看不到是你的問題。

回到商業本質


謹慎當然沒錯,但謹慎跟僵化是兩回事。

謹慎是識別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風險有高中低,不同的風險用不同的方式處理。高風險的嚴格管制,中風險的加強防護,低風險的正常使用。這才是風險管理。

僵化到把所有東西都當成高風險,這才是組織的絆腳石,他不安,而是防、是阻。

如果一個AI服務用的是AWS或Google Cloud的基礎設施,已經有SOC 2、ISO 27001甚至27701,資料傳輸儲存加密,完整的存取控制,這算什麼風險等級?那你應該做的對應是什麼?別把低風險當高風險管。那就不是風險管理,而是因噎廢食。


這種情況反映的其實是更大的問題。資安部門專業能力很強,但對法律的理解可能不夠。
他們看到政府有一份AI使用指引,就直接拿來用,沒有先確認適不適用。法務部門可能知道法規適用有問題,但資安不聽,或者根本沒問過法務。
業務單位知道這些要求做不到,但沒有足夠的話語權。

結果就是各說各話。如果企業真的要把資安管制提升到國家機密等級,這應該算是重大營運政策調整,要經過董事會討論。但現實往往是,資安部門就拿著一份政府參考指引,其他單位有所忌憚,因為資安這兩個字太有殺傷力了,誰敢說不重視資安?

企業該怎麼辦呢?


首先我的建議是,確認適用的法規是什麼,不要亂引用。(這點真的別亂搞,讓人看笑話)

其次,把概念搞清楚,國家機密、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是不同的東西。

再來跨部門溝通,讓法務、資安、業務等等相關的單位一起討論

評估真實的商業影響,不只看風險,也要看機會成本。討論完後,在標準修改前要思考影響範圍、修改後要全面盤點影響、也就是專案管理中的變更要做的全套。因為內控跟法規有一些不同,就跟你發現了裂縫,你補強的時候,也要看結構其他地方是不是有問題。


最重要的是,決策要回到商業本質。企業存在的目的是創造價值、服務客戶、賺取利潤。所有的管理措施都應該服務於這個目的,而不是為了管理而管理。

在這個快速變化的時代,企業不能再用老方法管理新事物,專業的歸專業,但不要專業到忘了企業經營的本質。



2025年12月20日 星期六

告誡處分的程序瑕疵:從憲法法庭判決談行政程序正當性

▲ 圖片來源:"Scales of Justice Lawyer" by Allen Allen (CC BY 2.0), Credit: www.allenandallen.com

 

這是一個剛發生的真實的個案,我把他分享給大家。
想像一下,如果你正準備上班,已經坐在辦公室內,早上九點一到,手機跳出訊息:「您的帳戶已停權」。你可能會覺得「詐騙吧!」

然後接踵而來的是你所有的銀行、電子支付、行動支付,從APP、E-mail湧入通知。


這時你有心情上班嗎?你撥了電話,接電話的客服說:「先生,因為您被警察機關做了告誡處分,依法我們必須限制您的帳戶功能。」

你完全不知道有這回事。沒有警察找過你、沒有收到通知書、沒有任何說明。一個影響五年金融權益的行政處分,就這樣在你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作成了。

這會是什麼感覺?

民眾透過金融機構的通知,才知道自己被做了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但整個過程:未傳喚當事人到場、未製作筆錄、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告誡處分書未送達當事人。

當承辦員警後來知道這件事,表示「符合但書條款,會申請解除」時,我想問的是:問題真的在能不能解除嗎?還是這個處分從一開始的作成程序,就有根本性的問題?

我認為是後者

程序正當性不是技術細節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第104條要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處分的原因事實、法規依據、陳述意見的方式與期限。第110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

這些規定說穿了就是基本常識:你要處罰一個人、限制他的權利,至少要讓他知道發生什麼事、為什麼會這樣、可以怎麼處理。這不是什麼艱深的法律概念,而是法治國家對行使公權力的基本要求。

但在這個個案裡,未傳喚當事人、未製作筆錄、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處分書未送達。不是某個環節有瑕疵,而是整個程序的要件都沒有被完備。

我在金融支付產業工作多年,看過很多案子。有些確實是當事人的問題,有些是誤會,有些是系統錯誤。但像這種連基本程序都沒走完的,真的不常見。更讓人擔心的是,如果這不是個案,如果有更多類似的情況只是我們沒看到,那整個制度的執行就真的出了問題。

從憲法的角度看,第8條雖主要保障人身自由,明定非經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但大法官在釋字第488號、第709號等多次解釋中已確立原則:凡限制人民之財產權,亦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這意味著,要合法限制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與工作權,或落實第16條的訴願訴訟權、第23條的必要性原則,都不能繞過程序正義。

這些憲法保障怎麼實現?就是靠程序的正當性。

當程序本身有重大瑕疵,實質權益的保障也就無從談起。

五年的影響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法規連結)規定,告誡處分的效力自裁處之日起算五年。這五年內,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上限各為一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電話銀行,不能連結支付平台。虛擬資產帳號要結清關閉,第三方支付服務也受到嚴格限制。
對現代人來說,這些限制的影響是全面性的。網購不行、行動支付不行、要轉帳給家人一天最多一萬。這不只是不方便,而是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更麻煩的是後續效應。金融機構基於風險管理,會在系統中保留紀錄。即使告誡處分後來解除了,依照RBA(風險基礎方法)原則,這類客戶還是會被標註為較高風險。想開新帳戶、申請貸款、辦信用卡,都可能受影響。

但現行法規對這些問題都沒有明確規範。解除告誡後怎麼恢復信用?金融機構該如何處理歷史紀錄?沒有答案。立法時著重在管制端的設計,配套的救濟機制、事後恢復的制度相對不足。這是結構性的問題。


憲法法庭的判決


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法院網站下載),宣告憲法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理由是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修正內容未經實質討論、立法委員無足夠時間了解、未能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及對人民公開、三讀程序未依法表決。

憲法法庭說:「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牴觸憲法。」
這個判決確立的原則,不只適用於立法程序。當行政機關作成影響人民重大權益的處分時,程序的正當性同樣不可或缺。
以憲法法庭的判決跟這個個案比較,看起來是大砲跟鳥槍,但確實有足以參考並比較的地方

沒有實質討論(本案未傳喚當事人)、當事人無從知悉(本案未送達處分書)、未給予陳述機會(本案沒有筆錄、沒有調查)這些程序瑕疵的本質,跟憲法法庭批評的立法程序瑕疵是一樣的。

憲法法庭可以透過違憲審查制衡立法權。但對於行政處分,要靠當事人自己透過行政救濟來爭取權益。問題是,當民眾連處分書都沒收到的時候,他怎麼知道要救濟?怎麼知道救濟期間什麼時候開始算?這個門檻對一般人來說太高了。

再者,如果因此造成損害,是否如228遺族一樣,要多少年才能換來一份遲來的道歉、回復名譽?在此之前,你的金融紀錄上面的就是一個戳記,難以磨滅。

該怎麼改善


洗錢防制是重要的。金融秩序要維護,這點沒有人會反對。但在維護秩序的同時,不能犧牲程序正當性,更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益。公共利益跟個人權益之間的平衡,要透過正當的程序來實現。

從立法來看,洗錢防制法及相關管理辦法應該補強告誡處分的程序規定。什麼情況下要通知、怎麼通知、陳述意見的機制怎麼運作、送達有什麼要求,都應該明確規範。告誡處分一律適用五年也值得檢討,是不是應該建立階段性審查機制?解除告誡後的信用恢復,需要明確的配套措施。處分書未送達時效力怎麼算,更需要法律依據。

執法機關應該嚴格遵守行政程序法。通知要確實送達、陳述意見機會要充分給予、程序要完整記錄。這不只是保障人民權益,也是保護執法人員自己。完整的程序記錄,在面對後續爭議時,是最好的自我保護。

對於解除告誡的案件,要有明確的處理流程,更應避免標籤效應持續影響當事人。這需要主管機關、金融機構、支付業者一起研議,建立一套兼顧風險管理與權益保障的機制。

對民眾來說,遇到類似情況要知道怎麼保護自己:
立即請求調閱處分文書、確認程序是否合法、諮詢專業法律意見、評估是否提起行政救濟、保留所有證據。這些都是基本的自保措施。

我在金融支付產業工作這些年,深知洗錢防制的重要性。也因為在這個領域,更能體會到制度設計的難處:要防制洗錢、要保護金融秩序,但同時也要保障正當使用金融服務的民眾權益。這兩者不是對立的,而是應該兼顧的。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程序正義不是形式主義,而是保障實質權益的基礎。當執法機關確實遵守程序、立法機關補強制度缺漏、產業建立完善配套,我們才能真正在維護金融秩序的同時,也保障人民的正當權益。

程序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基石


Mitchell Chen 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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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星期一

當有人跟你說「公司不能蒐集員工健檢資料」時,你該知道的法律常識

本圖片為本文章內容 由Gemini繪製而成



幾天休假參加兒子運動會時,接到一通電話問我: 

有人跟他公司的人資說:「你們不能蒐集員工的健康檢查資料,這違反個資法第六條,健檢資料是特種個資,不能隨便蒐集。」

聽起來很有道理對吧?畢竟個資法第六條確實規定,健康檢查資料屬於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問題來了。

如果公司真的不能蒐集員工健檢資料,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這條法律是要怎麼執行?

難道立法者制定職安法時,腦袋裝的是水泥?一邊叫你做健檢,一邊又不准你蒐集資料?

這就是我今天要講的重點:普通法跟特別法的基本法理


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台灣的法律體系有一個很基本的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什麼意思?

個人資料保護法,是一部保護所有個人資料的法律。不管你是哪個行業、哪種情況,只要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都要遵守個資法。所以個資法是「普通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一部專門為了保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而制定的法律。它針對特定的對象(雇主和勞工)、特定的目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範了非常具體的事項。所以職安法是「特別法」。

當兩部法律都適用同一件事情時,要優先適用特別法。

這不是我說的,這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在法學緒論的第一堂課就該教的道理。


讓我們看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怎麼說: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第二項更明確: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你看到了嗎?法律明文規定「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

如果不能蒐集健檢資料,你要怎麼保存?難道用念力?


個資法也有例外規定

其實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雖然說特種個資原則上不能蒐集,但但書就有六款例外情形。

其中第二款就寫得很清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就是在「履行法定義務」。而且只要採取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例如資料加密、限制存取權限、定期銷毀等),就完全符合個資法的規定。

所以這根本不衝突!

職安法要求做健檢,個資法也允許為了履行法定義務而蒐集特種個資。兩部法律是互相配合的,不是互相矛盾的。

為什麼會有這種誤解?


那為什麼還是有人會說「不能蒐集員工健檢資料」?

我覺得有幾個原因:

對個資法的片面理解

很多人看到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就停住了,沒有繼續看但書的六款例外。但書最重要,因為有些人往往看到前段就拿著雞毛了!結果令劍斬到自己。

不了解法律適用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是法律系大一就會教的東西(甚至社會大學出社會也會懂得)。但一般人不見得知道,甚至有些號稱懂法律的人也搞不清楚。

把「保護」跟「禁止」混為一談

個資法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料,不是禁止一切個人資料的利用。如果真的禁止一切利用,那員工身體狀況、如果在上班暈倒了,到底誰知道該怎處理?

保護資料的存取才是對的,而不是禁止蒐集。
員工來上班,人資單位除了把人招進來之外,更要注重員工的生理衛生(包含生理跟心理),也就是相關的EAP (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該做的其中一部份。

說到底 搞不懂保護跟禁止是兩回事的大有人在(而且不乏職場老鳥)


實務上怎麼做才對

那實務上,公司到底該怎麼做?

很簡單,依法行政:

  1. 依職安法辦理健檢
    該做的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通通要做。這是法律規定,不做是違法的。
    你不做,才違法。(就跟網路上那個 你才XXX,你全家都XXX 很像,我有點衝動想這樣說)
  2. 依個資法保護資料
    蒐集來的健檢資料,要採取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該加密的加密,該限制存取的限制存取,該定期銷毀的定期銷毀。不能作為職安法規定的目的以外的用途
  3.  該告知的要告知
    個資法第八條、第九條有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該告知當事人的事項。雖然職安法是法定義務可以免除部分告知,但建議該說明的還是要說明清楚。


這三件做好,就沒有煩惱


不要拿普通法來對抗特別法

回到一開始的問題。

有人拿個資法說公司不能蒐集員工健檢資料,這就是典型的拿普通法來對抗特別法。

這不是法律見解的差異,這是對法律適用原則的基本誤解。

就好像有人拿民法說公司不能扣員工薪水,但勞基法明文規定某些情況可以扣薪。你不能拿民法的一般原則,去否定勞基法的特別規定。

法律不是拿來比大小聲的,法律是有體系、有邏輯、有適用順序的。


文章寫久了,最常遇到的就是這種「似是而非」的奇妙論述

表面上聽起來很有道理,引經據典、條文清楚,但實際上是對法律的片面理解,就跟AI會正經八百的跟你胡說八道一樣。

特別是在個資法這個領域,因為大家都知道要保護個人資料,所以很容易走火入魔,變成「什麼都不能做」、「什麼都是違法」。

但法律的目的不是讓你什麼都不能做,法律的目的是讓你在合法的範圍內,把事情做好。

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辦理員工健康檢查,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健康。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妥善保護健檢資料,也是為了保障勞工的隱私。

兩部法律的目的都是保護勞工,只是切入的角度不同。

所以當你依法辦理健檢、依法保護資料,你就同時遵守了這兩部法律,也同時達成了保護勞工健康和隱私的目的。

這才是法律的真正意義!

下次如果有人跟你說「公司不能蒐集員工健檢資料」,你可以告訴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要做健檢,而且要保存紀錄。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也允許為了履行法定義務而蒐集特種個資。這兩部法律沒有衝突,你搞錯法律適用原則了。」

輕輕柔柔的拍打並告訴他,然後把這篇文章丟給他看。請注意不要用力過大、或造成其他勞資糾紛。(冷靜,深呼吸三口)

寫到這裡,我補充一下當天運動會時,孩子同學受傷,我送孩子去保健室時,校護先做了處置、然後拿起學生的資料,翻閱了健檢、緊急連絡人並打給孩子的媽媽。
我想,如果把場景換到辦公室,這位跟HR說不能蒐集的員工,我們該怎辦?

所以,我真心覺得那些想要凹一些什麼觀點的,先好好把法條讀懂。

補充:

如果你是人資單位、或者是任何員工。
當你看到那些體檢機構給你的制式文件上 要你同意時,包含「提供個資與檢查結果予任職單位及醫院做為....」

作為人資,你應該直接要求委辦單位刪除或修改這一條。
作為員工,你可以直接劃掉寫上「僅同意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受雇單位使用,除法定規定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Mitchell Chen 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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