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 星期三

太陽能手電筒 為什麼台灣企業的AI應用還在等天亮

 



過不到七天,就要踏入2026年,今日人工智慧已經從小時候的卡通漫畫,跳出來可以幫我畫這個文章的封面、幫我修正錯誤。生成式AI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打開新聞到處都在講AI,社群上大家都在討論AI,廣告更不用說了,全是AI。ChatGPT、Claude、Gemini這些名字每天出現在你眼前。國外的企業早就把AI當成基本工具在用,麥肯錫說用AI的公司生產力提升了40%,Google的員工平均每天節省2小時工作時間,微軟報告顯示75%的知識工作者已經在用生成式AI。


台灣呢?我們大多數的企業還在討論要不要用。很多員工其實已經不知不覺在用了。從基層員工到主管,大家私底下都在用ChatGPT,可能大多是免費仔,一部份則是付費使用。寫信用AI潤稿、做簡報用AI生成大綱、整理資料用AI摘要、寫程式碼用GitHub Copilot、做設計用Canva的AI功能。每個人都知道這些工具能提升效率,能省時間,能做出更好的成果。

很多員工是自己花錢,因為台灣市場中,越大的公司,流程越多,反而小型的電商因為人力短缺,引入AI越快(因為老闆就是員工啊!)


人家都已經上太空了,我們不能連殺豬公的刀都沒有吧。

但就在這個時候,部分企業內部的阻力出現了。例如有的公司資安部門開出了一連串要求:要符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要比照機密等級管制、要封閉式地端部署。問題是這些要求根本做不到。市面上多數垂手可得的AI服務都是雲端SaaS模式,沒有封閉式地端部署這種選項。那些國際大廠像OpenAI、Anthropic、Google,人家有全球標準的資安認證流程,不會為了你一家台灣企業...這就是事實。

更重要的是,競爭對手早就在用這些工具了。還在內部審查,市場已經不等人了。


法規錯用與概念混淆


當資安部門很認真地把那份指引印出來,上面寫著機密要怎麼處理、封閉式環境要怎麼樣。看起來很專業,很嚴謹。但你仔細看那份指引的第9點、第10點就會發現,它根本不是給私人企業用的。適用對象寫得很清楚:公營事業、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它用的詞是「機關」,不是「企業」。那份指引的官方Q&A第一項還寫了:「本指引非屬法律,不具強制性。」連政府機關用都只是參考,現在卻被拿來當企業的強制標準。

這違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政府不能隨便拿一份參考文件來要求人民或企業做什麼,這叫「法律保留原則」


更大的問題是概念混淆。那份指引講的機密,指的是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這是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來的,這是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的事項。這是國家層級的東西,洩漏出去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但私人企業哪來的國家機密?除非你是台積電那種每個國家都想要他的秘密的、員工離職帶走東西還被用國安法辦,不然一般企業有的是營業秘密,受營業秘密法保護。這是兩回事,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資安部門把這兩個搞混了。他們看到「機密」兩個字,就把企業的商業文件當成國家機密在管。


那封閉式地端部署是什麼等級的要求?

這是政府機關處理機密文書的標準。更極端的例子是氣隙隔離(Air Gap),像核電廠控制系統、軍事指揮網路、情報機構的機密系統,電腦跟外部網路完全沒有任何物理連接,連Wi-Fi、藍牙都沒有。為什麼要這樣?因為處理的是國家安全、軍事機密、核能安全這種等級的資料。

封閉式地端部署雖然沒那麼極端,但也要求AI模型必須在公司內部伺服器運作,或者用專屬VPN、專線連到台灣的伺服器。這同樣是針對國家機密設計的管制措施。

但企業的內部文件、客戶資料、會議記錄,需要用這種標準嗎?

如果真的要這樣搞,那所有SaaS服務都不能用了(或者是半殘)。ChatGPT、Claude、Slack、Zoom通通不能用,白蘭氏雞精那個堅持要通通去做雞精的阿北就出現了。



因為這些服務的資料都要傳到雲端去處理,沒辦法封閉式地端部署。(GPT可以啦、其他的也有辦法勉強做到,但那個維運成本就...)


那企業到底該用什麼法規?

如果你是數位發展部管的數位經濟產業,該適用的是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這個辦法的重點是「個人資料保護」,不是「國家機密」。企業資安部門該關心的是:個資有沒有被好好保護?有沒有符合個資法的要求?供應商有沒有通過SOC 2、ISO 27001這些國際認證?資料傳輸有沒有加密?存取權限怎麼控管?

不是把自己當成國安局,用處理國家機密的標準來管商業文件。


雙重標準與商業代價


很多企業其實早就在用一堆雲端工具了。Teams、Workspace、Salesforce(最近這好敏感)、還有LINE、甚至有些公司還有Wechat、Telegram(這立法院質詢好多次),這些不都是雲端服務嗎?裡面不都有客戶資訊、業務數據、內部文件嗎?如果用了好幾年了,資安部門從來沒說有問題。但現在要用新的AI服務,就突然要地端部署?這就是雙重標準。對舊工具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新工具特別嚴格。說穿了,不是真的為了資安,而是對新東西的不信任跟恐懼。

從商業的角度來看,這件事的影響很大。首先是機會成本,當競爭對手已經在用AI提升效率時,你還在內部審查,這個時間差就是競爭力的差距。人家可以更快回應客戶、更快做決策、更快推出新服務。你慢一步,市場就被搶走了。再來是人才問題,現在的年輕人才期待公司有好的工具。如果你的公司禁這個禁那個,好的人才會想來嗎?他們會選擇那些擁抱新科技的公司。更重要的是組織文化,當內部流程過於僵化,每個創新都要面對一堆阻力,久而久之,整個組織就會失去活力。

更現實的問題是,員工已經在用了。他們只是沒跟你講而已。他們用自己的帳號、自己的信用卡訂閱這些服務,在公司電腦上偷偷用。你以為禁止就有用嗎?沒有。你只是把風險從「公司統一管理」變成「員工各自為政」。哪個風險比較大?

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公司提供合規的AI工具,規範使用方式方法,做好資料保護。而不是一刀切全部禁止,結果員工還是在用,只是你看不到而已。

用周星馳的話說:太陽能手電筒在晚上,你看不到是你的問題。

回到商業本質


謹慎當然沒錯,但謹慎跟僵化是兩回事。

謹慎是識別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風險有高中低,不同的風險用不同的方式處理。高風險的嚴格管制,中風險的加強防護,低風險的正常使用。這才是風險管理。

僵化到把所有東西都當成高風險,這才是組織的絆腳石,他不安,而是防、是阻。

如果一個AI服務用的是AWS或Google Cloud的基礎設施,已經有SOC 2、ISO 27001甚至27701,資料傳輸儲存加密,完整的存取控制,這算什麼風險等級?那你應該做的對應是什麼?別把低風險當高風險管。那就不是風險管理,而是因噎廢食。


這種情況反映的其實是更大的問題。資安部門專業能力很強,但對法律的理解可能不夠。
他們看到政府有一份AI使用指引,就直接拿來用,沒有先確認適不適用。法務部門可能知道法規適用有問題,但資安不聽,或者根本沒問過法務。
業務單位知道這些要求做不到,但沒有足夠的話語權。

結果就是各說各話。如果企業真的要把資安管制提升到國家機密等級,這應該算是重大營運政策調整,要經過董事會討論。但現實往往是,資安部門就拿著一份政府參考指引,其他單位有所忌憚,因為資安這兩個字太有殺傷力了,誰敢說不重視資安?

企業該怎麼辦呢?


首先我的建議是,確認適用的法規是什麼,不要亂引用。(這點真的別亂搞,讓人看笑話)

其次,把概念搞清楚,國家機密、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是不同的東西。

再來跨部門溝通,讓法務、資安、業務等等相關的單位一起討論

評估真實的商業影響,不只看風險,也要看機會成本。討論完後,在標準修改前要思考影響範圍、修改後要全面盤點影響、也就是專案管理中的變更要做的全套。因為內控跟法規有一些不同,就跟你發現了裂縫,你補強的時候,也要看結構其他地方是不是有問題。


最重要的是,決策要回到商業本質。企業存在的目的是創造價值、服務客戶、賺取利潤。所有的管理措施都應該服務於這個目的,而不是為了管理而管理。

在這個快速變化的時代,企業不能再用老方法管理新事物,專業的歸專業,但不要專業到忘了企業經營的本質。



2025年12月20日 星期六

告誡處分的程序瑕疵:從憲法法庭判決談行政程序正當性

▲ 圖片來源:"Scales of Justice Lawyer" by Allen Allen (CC BY 2.0), Credit: www.allenandallen.com

 

這是一個剛發生的真實的個案,我把他分享給大家。
想像一下,如果你正準備上班,已經坐在辦公室內,早上九點一到,手機跳出訊息:「您的帳戶已停權」。你可能會覺得「詐騙吧!」

然後接踵而來的是你所有的銀行、電子支付、行動支付,從APP、E-mail湧入通知。


這時你有心情上班嗎?你撥了電話,接電話的客服說:「先生,因為您被警察機關做了告誡處分,依法我們必須限制您的帳戶功能。」

你完全不知道有這回事。沒有警察找過你、沒有收到通知書、沒有任何說明。一個影響五年金融權益的行政處分,就這樣在你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作成了。

這會是什麼感覺?

民眾透過金融機構的通知,才知道自己被做了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但整個過程:未傳喚當事人到場、未製作筆錄、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告誡處分書未送達當事人。

當承辦員警後來知道這件事,表示「符合但書條款,會申請解除」時,我想問的是:問題真的在能不能解除嗎?還是這個處分從一開始的作成程序,就有根本性的問題?

我認為是後者

程序正當性不是技術細節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的行政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第104條要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處分的原因事實、法規依據、陳述意見的方式與期限。第110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

這些規定說穿了就是基本常識:你要處罰一個人、限制他的權利,至少要讓他知道發生什麼事、為什麼會這樣、可以怎麼處理。這不是什麼艱深的法律概念,而是法治國家對行使公權力的基本要求。

但在這個個案裡,未傳喚當事人、未製作筆錄、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處分書未送達。不是某個環節有瑕疵,而是整個程序的要件都沒有被完備。

我在金融支付產業工作多年,看過很多案子。有些確實是當事人的問題,有些是誤會,有些是系統錯誤。但像這種連基本程序都沒走完的,真的不常見。更讓人擔心的是,如果這不是個案,如果有更多類似的情況只是我們沒看到,那整個制度的執行就真的出了問題。

從憲法的角度看,第8條雖主要保障人身自由,明定非經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但大法官在釋字第488號、第709號等多次解釋中已確立原則:凡限制人民之財產權,亦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這意味著,要合法限制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與工作權,或落實第16條的訴願訴訟權、第23條的必要性原則,都不能繞過程序正義。

這些憲法保障怎麼實現?就是靠程序的正當性。

當程序本身有重大瑕疵,實質權益的保障也就無從談起。

五年的影響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法規連結)規定,告誡處分的效力自裁處之日起算五年。這五年內,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上限各為一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電話銀行,不能連結支付平台。虛擬資產帳號要結清關閉,第三方支付服務也受到嚴格限制。
對現代人來說,這些限制的影響是全面性的。網購不行、行動支付不行、要轉帳給家人一天最多一萬。這不只是不方便,而是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更麻煩的是後續效應。金融機構基於風險管理,會在系統中保留紀錄。即使告誡處分後來解除了,依照RBA(風險基礎方法)原則,這類客戶還是會被標註為較高風險。想開新帳戶、申請貸款、辦信用卡,都可能受影響。

但現行法規對這些問題都沒有明確規範。解除告誡後怎麼恢復信用?金融機構該如何處理歷史紀錄?沒有答案。立法時著重在管制端的設計,配套的救濟機制、事後恢復的制度相對不足。這是結構性的問題。


憲法法庭的判決


2025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法院網站下載),宣告憲法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理由是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修正內容未經實質討論、立法委員無足夠時間了解、未能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及對人民公開、三讀程序未依法表決。

憲法法庭說:「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牴觸憲法。」
這個判決確立的原則,不只適用於立法程序。當行政機關作成影響人民重大權益的處分時,程序的正當性同樣不可或缺。
以憲法法庭的判決跟這個個案比較,看起來是大砲跟鳥槍,但確實有足以參考並比較的地方

沒有實質討論(本案未傳喚當事人)、當事人無從知悉(本案未送達處分書)、未給予陳述機會(本案沒有筆錄、沒有調查)這些程序瑕疵的本質,跟憲法法庭批評的立法程序瑕疵是一樣的。

憲法法庭可以透過違憲審查制衡立法權。但對於行政處分,要靠當事人自己透過行政救濟來爭取權益。問題是,當民眾連處分書都沒收到的時候,他怎麼知道要救濟?怎麼知道救濟期間什麼時候開始算?這個門檻對一般人來說太高了。

再者,如果因此造成損害,是否如228遺族一樣,要多少年才能換來一份遲來的道歉、回復名譽?在此之前,你的金融紀錄上面的就是一個戳記,難以磨滅。

該怎麼改善


洗錢防制是重要的。金融秩序要維護,這點沒有人會反對。但在維護秩序的同時,不能犧牲程序正當性,更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益。公共利益跟個人權益之間的平衡,要透過正當的程序來實現。

從立法來看,洗錢防制法及相關管理辦法應該補強告誡處分的程序規定。什麼情況下要通知、怎麼通知、陳述意見的機制怎麼運作、送達有什麼要求,都應該明確規範。告誡處分一律適用五年也值得檢討,是不是應該建立階段性審查機制?解除告誡後的信用恢復,需要明確的配套措施。處分書未送達時效力怎麼算,更需要法律依據。

執法機關應該嚴格遵守行政程序法。通知要確實送達、陳述意見機會要充分給予、程序要完整記錄。這不只是保障人民權益,也是保護執法人員自己。完整的程序記錄,在面對後續爭議時,是最好的自我保護。

對於解除告誡的案件,要有明確的處理流程,更應避免標籤效應持續影響當事人。這需要主管機關、金融機構、支付業者一起研議,建立一套兼顧風險管理與權益保障的機制。

對民眾來說,遇到類似情況要知道怎麼保護自己:
立即請求調閱處分文書、確認程序是否合法、諮詢專業法律意見、評估是否提起行政救濟、保留所有證據。這些都是基本的自保措施。

我在金融支付產業工作這些年,深知洗錢防制的重要性。也因為在這個領域,更能體會到制度設計的難處:要防制洗錢、要保護金融秩序,但同時也要保障正當使用金融服務的民眾權益。這兩者不是對立的,而是應該兼顧的。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程序正義不是形式主義,而是保障實質權益的基礎。當執法機關確實遵守程序、立法機關補強制度缺漏、產業建立完善配套,我們才能真正在維護金融秩序的同時,也保障人民的正當權益。

程序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基石


Mitchell Chen 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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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 星期一

當有人跟你說「公司不能蒐集員工健檢資料」時,你該知道的法律常識

本圖片為本文章內容 由Gemini繪製而成



幾天休假參加兒子運動會時,接到一通電話問我: 

有人跟他公司的人資說:「你們不能蒐集員工的健康檢查資料,這違反個資法第六條,健檢資料是特種個資,不能隨便蒐集。」

聽起來很有道理對吧?畢竟個資法第六條確實規定,健康檢查資料屬於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問題來了。

如果公司真的不能蒐集員工健檢資料,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這條法律是要怎麼執行?

難道立法者制定職安法時,腦袋裝的是水泥?一邊叫你做健檢,一邊又不准你蒐集資料?

這就是我今天要講的重點:普通法跟特別法的基本法理


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台灣的法律體系有一個很基本的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什麼意思?

個人資料保護法,是一部保護所有個人資料的法律。不管你是哪個行業、哪種情況,只要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都要遵守個資法。所以個資法是「普通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是一部專門為了保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而制定的法律。它針對特定的對象(雇主和勞工)、特定的目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範了非常具體的事項。所以職安法是「特別法」。

當兩部法律都適用同一件事情時,要優先適用特別法。

這不是我說的,這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在法學緒論的第一堂課就該教的道理。


讓我們看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怎麼說: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第二項更明確: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你看到了嗎?法律明文規定「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

如果不能蒐集健檢資料,你要怎麼保存?難道用念力?


個資法也有例外規定

其實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雖然說特種個資原則上不能蒐集,但但書就有六款例外情形。

其中第二款就寫得很清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就是在「履行法定義務」。而且只要採取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例如資料加密、限制存取權限、定期銷毀等),就完全符合個資法的規定。

所以這根本不衝突!

職安法要求做健檢,個資法也允許為了履行法定義務而蒐集特種個資。兩部法律是互相配合的,不是互相矛盾的。

為什麼會有這種誤解?


那為什麼還是有人會說「不能蒐集員工健檢資料」?

我覺得有幾個原因:

對個資法的片面理解

很多人看到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就停住了,沒有繼續看但書的六款例外。但書最重要,因為有些人往往看到前段就拿著雞毛了!結果令劍斬到自己。

不了解法律適用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是法律系大一就會教的東西(甚至社會大學出社會也會懂得)。但一般人不見得知道,甚至有些號稱懂法律的人也搞不清楚。

把「保護」跟「禁止」混為一談

個資法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料,不是禁止一切個人資料的利用。如果真的禁止一切利用,那員工身體狀況、如果在上班暈倒了,到底誰知道該怎處理?

保護資料的存取才是對的,而不是禁止蒐集。
員工來上班,人資單位除了把人招進來之外,更要注重員工的生理衛生(包含生理跟心理),也就是相關的EAP (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該做的其中一部份。

說到底 搞不懂保護跟禁止是兩回事的大有人在(而且不乏職場老鳥)


實務上怎麼做才對

那實務上,公司到底該怎麼做?

很簡單,依法行政:

  1. 依職安法辦理健檢
    該做的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通通要做。這是法律規定,不做是違法的。
    你不做,才違法。(就跟網路上那個 你才XXX,你全家都XXX 很像,我有點衝動想這樣說)
  2. 依個資法保護資料
    蒐集來的健檢資料,要採取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該加密的加密,該限制存取的限制存取,該定期銷毀的定期銷毀。不能作為職安法規定的目的以外的用途
  3.  該告知的要告知
    個資法第八條、第九條有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該告知當事人的事項。雖然職安法是法定義務可以免除部分告知,但建議該說明的還是要說明清楚。


這三件做好,就沒有煩惱


不要拿普通法來對抗特別法

回到一開始的問題。

有人拿個資法說公司不能蒐集員工健檢資料,這就是典型的拿普通法來對抗特別法。

這不是法律見解的差異,這是對法律適用原則的基本誤解。

就好像有人拿民法說公司不能扣員工薪水,但勞基法明文規定某些情況可以扣薪。你不能拿民法的一般原則,去否定勞基法的特別規定。

法律不是拿來比大小聲的,法律是有體系、有邏輯、有適用順序的。


文章寫久了,最常遇到的就是這種「似是而非」的奇妙論述

表面上聽起來很有道理,引經據典、條文清楚,但實際上是對法律的片面理解,就跟AI會正經八百的跟你胡說八道一樣。

特別是在個資法這個領域,因為大家都知道要保護個人資料,所以很容易走火入魔,變成「什麼都不能做」、「什麼都是違法」。

但法律的目的不是讓你什麼都不能做,法律的目的是讓你在合法的範圍內,把事情做好。

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辦理員工健康檢查,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健康。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妥善保護健檢資料,也是為了保障勞工的隱私。

兩部法律的目的都是保護勞工,只是切入的角度不同。

所以當你依法辦理健檢、依法保護資料,你就同時遵守了這兩部法律,也同時達成了保護勞工健康和隱私的目的。

這才是法律的真正意義!

下次如果有人跟你說「公司不能蒐集員工健檢資料」,你可以告訴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要做健檢,而且要保存紀錄。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也允許為了履行法定義務而蒐集特種個資。這兩部法律沒有衝突,你搞錯法律適用原則了。」

輕輕柔柔的拍打並告訴他,然後把這篇文章丟給他看。請注意不要用力過大、或造成其他勞資糾紛。(冷靜,深呼吸三口)

寫到這裡,我補充一下當天運動會時,孩子同學受傷,我送孩子去保健室時,校護先做了處置、然後拿起學生的資料,翻閱了健檢、緊急連絡人並打給孩子的媽媽。
我想,如果把場景換到辦公室,這位跟HR說不能蒐集的員工,我們該怎辦?

所以,我真心覺得那些想要凹一些什麼觀點的,先好好把法條讀懂。

補充:

如果你是人資單位、或者是任何員工。
當你看到那些體檢機構給你的制式文件上 要你同意時,包含「提供個資與檢查結果予任職單位及醫院做為....」

作為人資,你應該直接要求委辦單位刪除或修改這一條。
作為員工,你可以直接劃掉寫上「僅同意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受雇單位使用,除法定規定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Mitchell Chen 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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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0日 星期日

[生活雜記]打詐研討會的致詞稿

獲邀參加這個活動,但因為主持人把部長cue下來讓全場直接拉到熱點,所以準備好的文稿就沒有派上用場,但有一些內容我覺得還是值得分享。

以下是我本來準備的發言稿

各位貴賓、各位朋友,大家好。
我是中華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副秘書長。很高興今天有機會參加這場論壇,從產業的角度來談打詐這個議題。

【公會介紹】

在進入主題之前,先讓我簡單介紹一下我們公會。
中華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是今年8月4日才正式成立的,到現在大概三個多月。我們是全國性的商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是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目前公會有40家創會會員,涵蓋國內主要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大家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網路購物金流、線上付款服務,背後很多都是我們的會員在提供。
公會成立後,我們設立了四個專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業務委員會、風險委員會、以及新創及資安委員會。透過這四個委員會,來推動產業自律、配合政府政策、也處理會員共同關心的議題。

【第三方支付 ≠ 詐騙工具】

這邊我想特別澄清一件事:很多人聽到「第三方支付」就聯想到詐騙,這其實是誤解。
詐騙集團用的是「非法代收代付」,層層轉帳、多方洗錢,那個不叫第三方支付,那叫犯罪。
正規的第三方支付業者,現在是受數位發展部監理的。要經過「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全國目前只有53家通過。沒有登錄就經營代收代付,是違法的,抓到會被判刑。
我們公會40家會員,全部都是合法登錄的業者。我們跟非法的地下金流,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我們遇到的挑戰】

那麼,從產業第一線來看,我們遇到的挑戰是什麼?
最棘手的是: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很難掌握全貌。
今天破解一種手法,明天又冒出新的變形。之前很多公會成員的品牌被仿冒、更早是名人、現在連公益基金會都被拿來當幌子,詐騙集團盜用正規機構的名義行騙,民眾根本防不勝防。
更可怕的是,現在假的東西看起來都很真。假投資廣告、假購物網站、假客服電話,做得跟真的一模一樣。AI的發展讓假影片、假語音的製作門檻越來越低,民眾越來越難分辨真假。

【公會在做的事:三有】

面對這些挑戰,公會能做什麼?我用「三有」來說明。
第一,有自律規範。公會成立後,第一件事就是制定「會員自律規範」。40家會員,一套共同標準。從客戶審查、交易監控到異常處理,都有明確的規範。
第二,有掃描機制。我們配合數位發展部的「通報查詢網」,每天掃描網路上的可疑網址。發現假網站、釣魚網站,就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協助下架。不等民眾受害,主動出擊。
第三,有具體行動。當我們發現新型態的詐騙樣態,公會會第一時間分享給所有會員。讓40家業者同步掌握最新資訊,各自提醒客戶注意、同時進行同業聯防。
這就是公會存在的價值-我們把單打獨鬥變成集體作戰,把一家的經驗變成產業的共同防線。

【對民眾的呼籲】

講完產業在做的事,最後我想對民眾說幾句話。
說實話,詐騙對社會最大的傷害,不只是錢被騙走。是我們變得不敢輕易相信別人了。

接到陌生電話,第一反應是懷疑。收到訊息說中獎,直覺是詐騙。連家人傳來的投資資訊,都要再三確認。這種「不敢信任」的氛圍,其實是對整個社會的傷害。
但很無奈,目前我們能做的,確實就是這樣。
詐騙之所以能成功,靠的就是讓你「快速相信、快速行動」。所以反過來說

在相信之前多一點懷疑,在行動之前多一點時間。

付款前,打個電話確認、問一下身邊的人、查一下165。這些動作不花多少時間,但可能幫你省下幾十萬。

我們在阻詐的時候,有一個心理學作用,就是打斷受詐者的思維。你只要多一點關心、多一點雞婆,看到一直講電話的朋友、或者最近行事匆忙的家人,你不用質問,就提醒他最近有甚麼樣的詐騙樣態。也許,你的這一句話,就像我們第三方支付業者放在首頁、網頁的警語。

碰到怪怪的網址,不要急著點開,先通報。你的一個通報,可能幫其他人擋下一次詐騙。
詐騙最怕的不是科技,是你願意慢下來想一想。

最後做個總結。
公會成立三個多月,打詐是我們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我們會持續落實自律規範、持續掃描通報可疑網站、持續和會員分享最新的詐騙樣態。

希望有一天,我們不用活得這麼警戒。

但在那之前,公會會持續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也請大家多保護自己、保護身邊的人。

謝謝大家。

2025年11月21日 星期五

當一杯飲料在短影片裡說著石虎的故事:大苑子事件告訴我們什麼?

 




大苑子石虎柳丁事件,這幾天在網路上炸開了。
一個手搖飲品牌,用精美的短影片宣傳「石虎柳丁」,卻被農場打臉「一顆都沒買」。接著又被爆出早在10月就申請了商標。事件越演越烈,最後品牌急忙下架文宣、取消商標申請。
這個事件引發的討論很多:企業誠信、農民權益、商標搶註、速食資訊⋯⋯每個角度都值得深談。

但在開始分析之前,我必須先說明一件事:
大苑子的負責人邱瑞堂,是我東海EMBA102的學弟。
我認識他的時候,他是一個對企業經營很有想法的創業者。十二年前認識時,他已經開始推自己公司的儲值系統「旺卡」,想建立品牌與消費者的直接連結。
所以當這個事件爆發時,我的心情是複雜的,會不會是行銷同仁跟法遵沒有連結?反而讓老闆拍片上火線?!

但身為一個法律、EMBA、GR,我不能因為認識就迴避評論,也不能因為認識就特別嚴厲。
我只能盡可能客觀地分析:

這個事件,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而這些問題,對台灣的農業、商標制度、消費文化,又代表什麼意義?

一、先把時間軸理清楚

  • 10月13日 大苑子向智慧局申請「石虎柳丁」商標(圖樣:大苑子LOGO+石虎柳丁文字)
  • 10月21日 大苑子聯繫長壽天然農場,表示想推「石虎柳丁」產品
  • 10月23日 大苑子團隊到長壽天然農場拍攝宣傳影片
  • 11月 大苑子向其他供應商採購一般柳丁,未再聯繫長壽天然農場
  • 11月17日 大苑子推出「台灣鮮榨柳丁綠」,宣傳文案強調「石虎柳丁」
  • 11月18日 長壽天然農場發聲明:今年沒有供貨,影片造成誤導
  • 11月19日 大苑子發5點聲明:「訴求不在標章,而在理念倡議」
  • 11月20日 輿論壓力下,大苑子下架文宣、取消商標申請

這個時間軸顯示:商標申請早於跟農場談合作,這代表「推石虎柳丁產品」是早就規劃好的策略。
問題出在執行面:影片拍了、商標申請了、宣傳推出了,但貨源沒有落實到「真正有認證的石虎柳丁」。


二、當精美影片遇上模糊文案

讓我們看看大苑子的行銷策略:

第一步:視覺先行

用農場實景影片建立「友善耕作」的品牌形象。畫面是南投中寮的山坡,陽光灑在綠油油的柳丁園,農民在果樹間穿梭,鏡頭特寫一顆顆飽滿的柳丁。

第二步:情緒訴求

「支持石虎」、「生態保育」、「友善耕作」這些關鍵字,引發消費者共鳴。你看了心裡暖暖的,覺得這個品牌好有理念、好有溫度。

第三步:文字遊戲

大苑子的文宣沒有明說「我們用的是有友善石虎認證的柳丁」,但整個影片、文案的編排,會讓消費者產生這樣的聯想。

這就是典型的「訊息不對稱」:
消費者看到的:農場、產銷履歷、石虎友善
實際的情況:拍攝農場沒供貨、用的是一般柳丁
嚴格來說,這不是「說謊」,但是一種「讓你誤會」的操作手法。


速食資訊的陷阱

在短影片時代,消費者習慣快速滑過、快速接收訊息。
一支30秒的影片,可以建立品牌好感;一句動人的文案,可以創造購買動機。
但很少人會停下來問:
這個農場真的有供貨嗎?
「石虎柳丁」有沒有認證標準?
品牌說的跟實際做的一樣嗎?
這就是速食資訊的陷阱:我們被餵食了美好的形象,卻沒有查證的習慣。
於是你走進門市,點了一杯「石虎柳丁」飲料,覺得自己做了一件對環境好的事。
但你知道嗎?那支影片拍攝的農場,今年連一顆柳丁都沒賣給這個品牌。


三、「理念倡議」vs「虛假行銷」的一線之隔

大苑子被踢爆後發的公關聲明說:

「未採購標章≠未採購石虎柳丁」
「訴求不在標章,而在理念倡議」
「支持南投中寮=支持石虎棲地」

讓我用最鄉民直白的方式翻譯:

鄉民心中可能的大苑子的邏輯:「我在石虎棲地買的柳丁,就可以叫石虎柳丁」、「我支持這個理念,就算沒有標章也可以這樣宣傳」
翻成白話:「我在台大附近開店,就可以說我是台大商店」、「我支持環保理念,就算用塑膠杯也可以說我是環保飲料店」

「友善石虎農作標章」不是裝飾品
這個標章是農民花好幾年、付出高成本換來的認證:

不用除草劑→要手工除草
不用毒鼠藥→產量可能下降
保留草生環境→管理成本增加

這些成本,願意承擔的農民很少。全中寮只有一家拿到認證。
看起來大苑子跳過了這些成本,用「理念倡議」四個字,行銷就想把一般柳丁包裝成石虎柳丁?
而且那個「唯一有認證的農場」,就是他們拍影片的長壽天然農場,今年卻連一顆都沒跟他們買。


四、「大苑子+石虎柳丁」能註冊商標嗎?

接下來我們從商標法的角度來看這件事。

先搞懂商標的類型

商標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兩種是: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這是「企業的品牌名稱」。例如:「大苑子」、「50嵐」、「可口可樂」。目的是讓消費者知道這是「誰家的產品」。
證明標章/產地證明標章
這是「產品的品質認證」或「產地來源」。例如:「池上米」、「阿里山高山茶」、「友善石虎農作標章」。目的是證明產品符合某種標準,或來自某個產地。
重點:不是單一企業可以獨佔的。

「石虎柳丁」是什麼?

它不是一個品牌名稱,它是一種「符合友善石虎農作標準的柳丁」。
這種名稱,應該用「證明標章」來保護,由農會或產銷班申請,讓所有符合標準的農民都能使用。
而不是被某個企業註冊成商品商標,變成他們家專屬的產品名稱。

大苑子申請的是什麼?

大苑子申請的商標圖樣:



申請範圍包括:

  • 第31類:新鮮柳丁、水果
  • 第30類:茶飲
  • 第32類:果汁、飲料

如果大苑子拿到這個商標,就代表:別人不能用「大苑子+石虎柳丁」的組合(這合理)。但問題在於:消費者看到這個商標時,會認為「石虎柳丁是大苑子的專屬產品」。

法律上的兩個問題

這種「企業品牌+農產品名稱」的組合商標,在商標法上有兩個問題要檢視:

問題一:識別性問題(商標法第29條)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白話翻譯:如果你的商標只是在「描述商品特性」,那就不能註冊。
「石虎柳丁」就是描述性文字:說明這是來自石虎棲地的柳丁。
雖然加上「大苑子」品牌識別,但整體商標的主要識別來源是什麼?

如果消費者認為這是「大苑子的石虎柳丁產品線」→識別性不足

如果消費者認為這是「大苑子品牌賣的石虎柳丁」→可能通過

問題二:公共利益問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商標,不得註冊。

實務上智慧局會考量:「石虎柳丁」這個名稱,是不是應該保留給公眾使用?
如果其他農友未來也取得友善石虎認證,他們能不能用「石虎柳丁」這個名字?
讓單一企業註冊組合商標,會不會造成市場混淆或妨礙公平競爭?

誰應該保護「石虎柳丁」?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
由農會或農民團體申請「證明標章
確立「友善石虎農作」的認證標準
讓所有符合標準的農民都能使用這個標章

而不是讓企業註冊「品牌+石虎柳丁」的組合商標。


五、為什麼總是農民吃虧?

讓我們看看長壽天然農場的處境:

花好幾年取得友善石虎認證
採用草生栽培、不用除草劑,成本比一般農法高
全中寮只有他們拿到認證

但他們沒有:

  • 商標意識:不知道要保護「石虎柳丁」這個名稱
  • 議價能力:過去賣給大苑子的價格比一般柳丁還低
  • 話語權:被拍了影片,卻無法控制影片如何使用

對比企業的資源:

  • 有行銷團隊可以拍攝精美影片
  • 有法務團隊可以申請商標
  • 有公關團隊可以發聲明滅火

這個對比顯示:在品牌與農民的關係中,權力是不對等的。
農民提供真正的價值(友善耕作的農產品),但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權益。
企業掌握通路和品牌,可以決定要不要採購、怎麼宣傳、如何定價。
當企業只想要農民的故事,而不想付出相應的代價時,農民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長壽天然農場的老闆女兒說:

「我爸爸總是在草堆裡穿梭手動除草,為了照顧好整山的作物真的非常辛苦及用心。為什麼可以這樣欺負農民?」


六、我們該學到什麼?

給品牌的提醒

品牌操作有底線,那條線叫「誠信」。
你可以說動人的故事,但故事要有真實支撐。你可以用農民的形象,但要真的跟他們合作。你可以推廣理念,但不能用理念包裝商業行為。

給農民的建議

需要建立商標意識。
像「石虎柳丁」這種有認證標準的農產品名稱,應該由農會或產銷班申請「證明標章」,而不是讓企業搶註。
參考「池上米」、「古坑咖啡」的做法,用產地證明標章保護產地農民的權益。

給消費者的提醒

學會查證。
看到品牌宣傳「我們支持XXX」時,可以問:
你真的有買嗎?買了多少?
你能出示證明嗎?

農民怎麼說?

不要被精美的短影片餵食,要有自己的判斷力。
給政府的期待
智慧局在審查「品牌+公共素材」的組合商標時,應該更嚴格考量公共利益。
農業部應該協助農民建立證明標章制度,保護友善耕作的成果。


七、回到初衷

這次事件過後,我想說的是:
台灣水果的美,不是靠影片拍出來的,是靠農民種出來的。
品牌的價值,不是靠文案寫出來的,是靠誠信建立起來的。
希望這次事件過後,我們都能記住這個教訓。
也希望下次看到「石虎柳丁」這個名字時,它已經成為一個真正保護農民權益的證明標章,而不是某個品牌的專屬產品。


利益揭露:本文提及的大苑子負責人是我東海EMBA學弟,但本文所有分析與評論皆基於公開資訊與專業判斷,不因私人關係而有所偏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