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訊與社會的接受度日益普及,同志話題再也不是禁忌。
11/26日一紙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發文,將原本無法申請家庭照護假的同志,依照民法第1123條的精神認定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所以同性婚姻在合法化前,這條就可以暫時的讓同志朋友援引來申請家庭照護假照顧另一半。
但...很多人問我「我該不該告訴同事我是同性戀?」
這點的確讓很多人很困擾,因為想請假照顧另一半,卻因為自己身分的關係不敢透漏的大有人在,因為台灣的社會充滿了許多對同性戀不同的想法。
例如我自己聽過的就有"性向就不正常了,態度會正常嗎?"、"打扮得不男不女"
充滿著許多的偏見與誤會,導致很多人不敢展現自我。
我自己也碰過雇主是表明了不用同性戀者的。
我的看法呢?
我認為,做自己!不用管別人的眼光。
很多人會罵我、有不同的看法,我都接受。
但我先說,我的看法是用人唯才。
的確,我身邊許多的同志朋友,有許多人可能身上有比較誇張的飾品、髮型等等。
而不可諱言的,目前有許多的工作有內規,例如不能錄取手腳上有刺青、奇裝異服、頭髮染色等等的...
但是,我認為這些都是外在,除了刺青之外,其他的都可以改正。
而刺青則是可以用衣物遮蓋。
在台灣民風尚未充分接受前,我也會建議年輕人先別刺青在可見的四肢上。
勞動檢查絕對檢查不出來,因為早就隱性的在面試時篩選掉了。(這是真的)
同性戀該不該說出口
我認為這是一個個人的權利,也是面對社會的勇氣。
如果一個人能勇敢面對世俗的眼光,那我會給予鼓勵。並且適度的拉他一把。
例如協助女同性戀者在穿著男生的褲裝等...
我想,這是我身為人資應該可以做到的一點點貢獻吧...
最後,我還是必須呼籲用人單位,別因性向而判定一個人。
應該看的是他工作的態度是否正確與積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