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員工旅遊不去,公司可以把帳算我頭上嗎?

圖片來源: Ray Dumas,CC Licensed
網友來信詢問:

公司補助每人2萬舉辦國外員工旅遊,但這2萬元公司會算進個人年度所得中。
(類似列為公司獎金之類的?好像目的是為了公司可以少繳稅?這點我不太清楚)有些同事覺得沒差,但我的稅制剛好會因多這2萬5,所得稅從6%跳到13%,想問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
我不想參加,公司表示不去是個人放棄權利,這兩萬元一樣會算入我的年度所得中,請問這樣是否違法?可以怎麼處理呢?


感謝HR夥伴的互相協助,這個問題在財政部 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有說明到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如以現金定額補貼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所以,簡單的釐清幾個重點


1.是以現金定額補貼給你嗎?如果是,就要列入所得!

2.全體員工還是部分員工參與?

2-1.全體員工: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2-2.部分員工:列入所得


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參與,而且公司是有職工福利委員會的。不管你要不要課稅,這都是免視為員工所得。

但如果是特定員工出遊者,就算是該員工的所得。


爭議點在於


公司表示不去是個人放棄權利,這兩萬元一樣會算入我的年度所得中

既然你沒有去、沒有享有這個福利,你也沒花公司或福委會的錢。
那為何要把費用攤提在你身上呢?
跟會計單位問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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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1. 想問一下,如果是公司提供旅遊,只有部分的人參與,費用是直接撥給旅行社的,這樣可以算個人所得嗎?這樣要怎麼算,因為沒有提撥給員工的代收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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