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員工旅遊,公司可以要求扣特休嗎?途中受傷,該怎辦!!

圖片來源: Ted Eytan,CC Licensed
網友提問回答:

Q1:請問,資方要員工參加員工旅遊兩天一夜,不參加要上班,參加者要扣一天特休,合理嗎?
Q2:員工旅遊時,員工旅程中爬山滑倒, 腰椎手術 ,資方給予一個月病假,薪資半薪,超過一個月另多休者,扣特休,合理嗎?若病假,特休用完,繼續休,算留職停薪,合理嗎?



針對上面幾點,我想切分開來說明。

第一個:如果資方要求員工參加活動,不參加者要上班,參加者要扣一天特休,基本上,因為是公司舉辦的活動,如果是公司福委會舉辦、款項由公司支付。我認為扣一天特休,是不為過。因為雇主本身有付出,且本身當天是需要上班的。

第二個:這牽涉到法律層面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 年7 月19 日勞保3 字第0940039064 號函有提及: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 條第1 項規定,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另同準則第15 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據此,受雇主之命舉辦之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或所辦活動經雇主強制所屬員工參加者,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所以受傷的話,視同職業災害。

在受傷的時候,一般我們處理的方式會是請員工先以普通病假申請,普通病假如果期滿、但未確定是職業傷害。那雇主應該給予留職停薪。
所以,前者對,後者看自己願不願意把特休假拿來休掉,你是有權利不休特休的。

如果已經確認為職業傷害,那就要以公傷假處理,這個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所以說,這位網友是有權益先申請病假(一年內不得超過30天,請假期間半薪發給)
但如果確定是職業傷害,那雇主就必須要發給補償(補回來)

請記得:留職停薪最好不要輕易簽署,因為接到這個問題時。
我有查過幾個解釋,各方的解釋都不一。
到最後還是要看法院判決,所以我還是建議,在病假期間盡快確定是否為公傷

這樣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至於特休,這是員工自身權益,如果你答應了,公司就是給你那一天的薪水。
這個是員工自由意志。如果你答應,就有點拋棄自己本來應該有的病假或公傷假權益,等好了之後還不能多休特休。

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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