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選舉日,到底該怎支付薪資


最新更新:2016 1/13 10:45
經電話與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 黃維琛請益後。
黃副司長真的人很好。可以回答一個部落客的問題

回答如下:
1.排班制人員或當天出勤人員,雇主應基於勞基法第39條,給付規定之薪資。
2.如雇主已經給付薪資,但員工要求以換補休方式處理,雇主可視狀況同意。(因為有時候根本沒辦法排補休給員工了,再休下去人力不足)
3.如果雇主不同意,則依法給付薪資是可以的。(也就是勞資雙方必須都同意以換補休方式,不然雇主是可以堅持只給錢,不換假的)

我補充:
承辦單位的新聞稿上面"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這句話,是說不得調移休假別。而不是不得補休。

這是剛剛承辦業務單位李小姐有說明的。





昨天勞動部公告關於選舉日休假辦法,有些人傳訊息問我,到底該怎發薪水、可不可以休假。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新聞

很多人忘了重點在於:這個人有無投票權。
所以,你要先有投票通知書,你才適用。

先說結論

本來周休二日的員工,而且是月薪制的,就放假,也沒有多一天的薪水。
排班制員工,如果休假,那也是沒多一天的薪水。
排班制員工,如果排定上班,那應該多加發一天薪水,經勞資協商後得以補休代替。

當天上班(只要1/16有工作狀態0:00~24:00都要給錢)

能不能換補休?

可以,但雇主要先符合勞基法第39條,如果勞資雙方同意,才能用加班換補休方式處理。

公告中有說明到: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這句話是說不能把這天的假,挪到其他休假天,然後不多給一天假。


那我想投票但又要上班怎辦

投票是人民的權利,公司不得剝奪。
所以如果你要投票,公司是不得阻饒你的。
但是,你在職場。該如何自處?

我的建議與看法是

資方:
宣導上班前投票(投票八點開始)、下班後去;
或者給予彈性的投票時間,讓在工作現場的勞工也可以行使投票權。
但注意,員工去投票也要算上班工時。



勞工:我建議好好地跟公司談,你要去投票。我想公司都會通融,但是最要不得的就是本來排定上班,結果吵著要放全天假,結果投票完在家睡覺。
這種事情如果被同事知道,也會黑掉。(我自己就會覺得生氣了)


連一個簡單的新聞稿,記者就可以多方解釋。
混亂的國家,人資工作者還是依照勞動部公告做比較好。

再說一次結論

1.有投票權的
2.當天上班,資方要多給一天薪水。沒上班的,就沒有。
3.如果勞資雙方同意不拿薪水多一天休假,那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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