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面對客戶的騷擾 服務業應該如何因應(文長,含員工適用法條)


昨天看到一則新聞,某速食連鎖店居然有婦人抱著小孩當場便溺。
也看到有幾則新聞,是特定的客人不斷地上門騷擾,藉故要癱瘓門市作業、或者對其中的人員有不懷好意的其他想法。

在這些過程中,除了服務業也是人這句話之外,從業人員該如何自保、企業主該有甚麼樣的態度。
我想,這是一個企業展現對於員工尊重的最好時機。


不要忘記,付錢給你的,不是老闆,是你的客人。
但是,全然客戶至上嗎?錯了!!
我們一直把客戶至上放在第一位,其實卻忘了,有人付錢,也得有人收錢啊!!

所以,員工第一,顧客第二,這句話才孕育而出啊



回到重點,我們如何去面對惡意騷擾的客人呢?

1.營業有無被影響
2.員工權益有無影響、安全、身心是否有被威脅或恐嚇
3.雖未踏進店內,但在門市外聚眾叫囂、或隨意謊報,是否有所刑責。


1.營業有無被影響

通常指的是被破壞、砸店、或者損毀其店家財物,或者導致店家無法營運,這當然會有相對的毀損、或者其他刑事、民事責任。



處理方式:報警


2.員工權益部分


如果員工在工作的時候,被上門來的客人威脅、或者甚至動粗
這點又可細分為的幾個處理層面

1.社會秩序維護法
2.刑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當一堆人聚集在門口說要等同仁下班,但分明就是來找碴的
這時候可以依照該法
第63條第六項 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第68條第二項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87條第三項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警方通常會大事化小,所以把事情說得很輕描淡寫、或者要你舉證(吃案)





其實,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規定,只要民眾舉報了,他們就應該開始調查。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如果他不是現行犯、或者沒有辦法人贓俱獲,還是可以通知其依照該法41~42條傳喚他到場。

另外,有些人是精神有問題者。
警方通常會說"他是瘋子"不能罰,罰也沒用。
錯了....大錯特錯

刑法裡面有規定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連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第8~10條對未成年者精神疾病患者都可以依照: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有些人假借自己有病,就以為沒他辦法,實際上是錯誤的。

所以如果已經接二連三了,其實警方是可以強制送醫的。只是看警察機不積極,想不想做而已。

處理方式:報警

刑法

 
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或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就是了。
例如速食店無義務幫客人保管衣服,但客人堅持要把貂皮大衣放在店裡。
或者把展示架的東西弄亂,導致門市人員不得不義務去整理。
或者任意的報案,讓門市一直被請到警局去做筆錄等。

因為強制罪屬告訴乃論,所以可以直接到派出所直接說明要報案提出強制罪告訴,並且經由e化作業成案後取得報案三聯單。報案時必須要注意的是,你必須有物證(例如監視錄影器影帶、聲音),兩人以上人證,證明被騷擾。

當然,在營業廳舍中有的監視錄影帶是否違法取證,基於原本監視錄影設備就是為了維護廳舍安全所設立,所以不會違法。雖然有一說不得擅自拍攝、或者其他有的沒的...

我的看法是:先錄了再說,妨礙秘密的原則是你要公開。你如果沒公開,而且跟你切身有關,你就有權力錄影、先行取證,證據的效力也不是警察說了算,是法官說了算。

處理方式:報警


刑法第302條
妨礙自由:

如果有肢體上的接觸、且強拉、限制員工行動之自由者,就違反刑法第302條俗稱妨礙自由的 人民有行動之自由的法益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處理方式:報警


3.雖未踏進店內,但在門市外聚眾叫囂、或隨意謊報,是否有所刑責。


還是一樣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8條第二項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處理方式:報警

不管如何 就是報警就對了!員工安全最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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