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小氣老闆,贏了薪水,輸了員工。一個人財盡失的老闆


昨天晚上寫著文章,一個網友傳訊息來

呼叫米球,我想離職。可是老闆不讓我走...我該怎麼辦!

這次,居然是我真正認識的朋友碰到困難了



聽他說完,就真的直搖頭了....

我朋友的老闆交付他接待國外客戶,結果交辦的時間居然是晚上九點需要去機場接機。
而且是陪同七天的環島旅行,就因為他外文跟拍照都OK,老闆就派他前往接待。

但,好巧不巧的事情發生了,客戶要離開的那幾天,颱風來襲,導致班機全部停飛。
國外的飛不進來,導致國內的也飛不出去,這一拖延,就變成接機時間是9/21 晚上9點在中正機場,卻因為颱風,原定9/28離境的客人,硬是延了兩天才離開。

而老闆依據的,卻是國外客戶發來的行程9/22~9/28給假。
他認為9/21他晚上接機,理應算是出差,但老闆硬是要求如果白天不進公司,就得請假。
而因為颱風延後離境,老闆也要求用自己的假填補。
全程整整十天,公司卻只有核定七天的公假,剩下的要從他月休五天中自己補。進而導致他超休一天,公司還藉此扣薪。

我聽完也是訝異...

這沒加班費就算了,全程陪同,提早接機的任務居然還得自己買單請假。
更扯的是因為颱風這種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而要求員工自行用自己的積假休掉。
還扣薪...


他怕的是他拿不到離職證明 不好找新的工作
很想申訴,但想到只為了幾百塊錢要再相見,就算了


他只想快速撤離戰場 問我要多久?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我算了算他的年資,告訴他應該給公司20天預告,他一直想走,想說已經跟公司提10天了,想拍拍屁股走人,我告訴他,應該給公司的期限。當他不管口頭或書面或者發訊息讓老闆或主管知道開始算,就是固定那幾天要給老闆找人。其餘的,別想太多

因為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如果老闆隨便亂栽贓

那才是得不償失

至於離職證明書


不管是不是好聚好散,只要是勞動契約終止,老闆就有義務發給。絕對不會是無言的結局
(勞基法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至於扣薪,其實是絕對違法的


因為如果舉證他是被交付陪同客戶,但客戶確實是該班機離台。
這樣的話,老闆反而應該給予補休、加班費用。(因為他整個月有10天都耗在工作上了)


結論


其實,我一直覺得我這個朋友是戰將,為了公司做了不少的業績,雖然年資較淺,但反而衝鋒陷陣。
老闆這次叫他去接待,他也沒有拒絕,但老闆的一個小氣行為,卻讓員工心裡受傷

人才難得,卻為了老闆小氣而損失、未來能賺的
真的是人財兩失啊...


我勸他,快點找新的工作吧!!這種工作不待也罷!!

2 則留言:

  1. 我更慘~
    在公司上班快3年了
    被老闆騷擾~或許覺得我是單親很需要此工作
    先是說噁心的話,後是假藉出差之名要我陪他
    要我推掉原訂的要拜訪客戶行程~陪他出差
    當我反問老闆~難道不怕老闆娘發現嗎?
    沒想到老闆認定我不會說,甚至利用出差要我陪他洗溫泉,當我很清楚的告知,我不想這樣,不管是小三或地下情人或炮友我都做不起,之後就跟大家想的一樣,老闆開始處處刁難,甚至要我馬上排特休(必需一次休完,還故意多讓我休一周)這根本是變相的要逼我離職,還跟客戶說,是我做了太久職業倦怠,所以他讓我放假去調整心態,休完後,我回公司上班一周,還是一樣找嚓,當我提出離職後,老闆要我就做到當周,甚至在我離職天前藉故招開會議,用客戶款項遲付,扣住我當月的薪資,不發放,離職至今快一個月了尚未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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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個應該請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這個已經違反許多法令、如可以,我建議您向冰與火的世界的周顧問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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