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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就看到有人被勞動檢查到了。
也有人回應她是每個月被檢查到習慣了
我補充幾個零售、服務業常見的問題
一般的服務業或零售通路,如百貨業等,較常進用女性員工,此時工作規則除了報備主管機關並且取得核備函之外,更應重視的是,女性員工生理假的請假規則以及夜間工作。
以下將會把這幾點說明詳細一點
1.女性員工生理假
去年修法之後的性平法第14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這個是不需要舉證的。
而且,請生理假是不能影響全勤獎金的。
生理假薪資是給半薪
但不能當作病假扣全勤
如果你是人資在計算薪資、或在說明工作時,應特別注意。
如果你是雇主,沒有提供生理假或者扣全勤、沒給薪
很抱歉,這不是勞基法而已了,這是性平法第38條
而且法令規定,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如果公司/老闆不想出名,這條請務必遵守。
2.女性夜間工作的定義
晚上十點之後下班的,都是涉及這個問題。
要件有幾個
一、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二、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三、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但是,如果女性員工剛生產完、或者懷孕狀態下。(剛請完產假回來上班...可能在哺乳中....)
只要是打卡片上超過十點下班,很抱歉,罰款是九萬到四十五萬。
3.休息與待命工時的定義
依據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七○六號函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工作時間的定義是
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的定義是
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所以,如果雇主要求在公司規定的地方吃飯、休息。沒有讓員工脫離監督的狀況下,還是會被視為待命工時。
這個,可以看 冰與火的世界 變異的工作時間 - 待命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
我簡單舉例,如果吃飯的時候是在店裡面吃飯,客人進來就要立刻接待;這種,將不會被視為是休息時間。
只要沒有規定員工確切的休息時間(就是不受雇主支配,可讓員工自由支配的時間),就不算是休息時間。
所以,明確的定義是需要的。店長應該把每天吃飯的時間表排出來。
而且,這類的工時,會被算入延長工時(加班)來做計算。
其必要的條件
1.雇主要有正當需要
2.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3.個別勞工同意
三者缺一不可。(如果沒有勞資會議同意的會議紀錄,個別勞工的意思表示也是不被接受)
那這個部分如果延長工時,依法可以給加班費,或者經勞資雙方協商後,以加班換補休方式為之。
但雇主不逕自規定只能補修不給工資(加班費),重點在勞資協商後。(就是還是得有會議紀錄)
4.加班規則
上面說到了,延長工時到底是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這邊就在加班規則中,加班到底是由資方發動或者勞方提出加班申請單。
所以,這邊加班單就顯得非常重要。
因為雇主有義務確保勞工的健康、安全。不能讓員工自行加班到爆肝。
所以,如果勞工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
很抱歉,一樣違法。
說了那麼多,勞檢看來好恐怖好複雜。其實說穿了,只要守住自己的良心與遵守法令,創造友善職場也是人資的責任之一。
也許HR就像H中間的一槓一樣吧,是一邊勞方一邊資方的夾心餅乾。但創造出來的價值,我覺得算是功德無量吧。
讓無良變無量。不是就是最好的善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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