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6日 星期六

月圓人不圓 當員工有自殺傾向,人資該如何處理?


當員工有自殺傾向,人資該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在具規模的企業,有一個員工協助方案(EAPs)透過第三方的單位,在前期進行心理輔導,以免員工發生憾事。

在台灣的企業,鮮少有這樣的計畫,一來所費不貲,二來不見成效。

但在高度壓力的狀況下,員工罹患精神疾病導致自殘(殺)的狀況越來越多。

基本上自殺處理是一門非常專業的知識與複雜的心理諮商過程
不建議由非專業人士直接處理

因為自殺有三個大的特色
1.矛盾:生(渴望希望)與死(逃避)
2.衝動
3.固執

自殺防治的危險程度可分為
1.低度危險:有想法,但沒有說出想要的做法
2.中度危險:有想法與計畫,但沒有計畫立即行動
3.高度危險:有想法與計畫,而且打算或者已經在執行中


第三種當然是盡快移開可傷害之物、如無法移開,立刻報警與消防救護。

最近處理了一個這樣的個案

將經驗與各位分享

1.確定所在、是否可以連絡上
2.聯繫其家屬、或指定的好友進行關懷
3.避免刺激、不要指責,盡可能先取得信任後,陪伴著


如果連絡不到,也應先行聯絡緊急聯絡人,告知其狀況後。
請其協助聯繫

如已經聯絡上,但不願家人或好友協助
或者你認為家人好友也幫不上

你可以這樣做


告知台灣自殺防治學會電話 告知可尋求協助 0800-788-995

如其表示不願致電,且你的評估/認為無法協助,在避免緊急危難下
你可以提供當事人電話,由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直接介入
該中心將會直接聯絡當事人(由所在地生命線)或直接由台北生命線外撥

所以,如果你提供了電話,那他也明確表明不願意聯絡,但你認為他有危險時。
你就可以這樣做。

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如果真的是確切知道有自殺意圖、或有足夠之證據可證明他人可能有緊急危難(生命安全)

因為這是憲法第二章人民權利義務下 所賦予的避免緊急危難(憲法第23條)
緊急危難,在法律上的定義是:
一、已經有災害、危難產生。
二、危難須緊急,不以不能抗拒為必要。
三、危難必須關於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這四種法益。


至於無法工作


1.給予特休
2.強制停止工作,並報請當地勞動機關核備個案



在這樣的狀況下,是不會有個資法的問題。
想盡一切方法,保護員工。這是我們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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